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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被指组庭等诸多程序违法

时间:2017-01-09 11:05:01 来源:天阅网

2016年12月16日,家住南京的范女士接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217-18号裁决书。“看完裁决结果后,我气得摔碎了手中的水杯,明明是卖房人违约,怎么会判我们败诉?”

买房人告诉记者,仲裁委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知法犯法,组庭时不履行“仲裁员披露”回避法定程序,开庭时不执行“回避”规则,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案由:买房合同价224万,一个月后,卖房人提出房价要上涨到300万元,目的是毁约拒售,给买房人造成一百几十万元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6日,买房人经林升房产中介介绍,购买了南京雨润大街19号双和园11幢304室住房,房屋面积115.72平方,总价224万元,签约时,买方支付卖方9万元定金。

就在买房人正在办理贷款过程中,2016年3月7日,卖房人管某发信息给中介称房屋价涨不卖了;3月8日,卖房人管先生又专程来到中介公司明确告知:房子不卖了,买方一定要买就按300万元价格出售。买房人告诉记者,无奈之下,他们也愿意多出10万元购买,但通过中介多次协调未果。

2016年3月15日,是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最后一天,买房人带着现金和银行卡来到中介公司,要求卖方到场签字收款,并共同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卖方拒绝。

审理:买房人称,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明知买方代理人是他们的同事,也是南京仲裁委的仲裁员之一,却没有按法定履行“仲裁员披露”程序;庭审时也没有执行“回避”规则,上演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法闹剧。

2016年4月28日,买房人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8月12日下午,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开庭审理。买房人范女士告诉记者,《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只能由1个或3个仲裁员组成,可本案庭审中是4个仲裁员,分别是金艳红、王淑琴、解亘和叶晓辉,其中金艳红是本庭首席仲裁员、叶晓辉是买房人委托代理人。

对于买房人的说法,记者从判决书和南京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得到验证,上述4人的确是仲裁员,是同事。那么仲裁庭在庭审前为什么没有做出回避的书面披露?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披露”(引用)

(二)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五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买房人告诉记者,仲裁庭非但之前未履行“仲裁员披露”程序,开审时也没有执行“回避”规则,仲裁员金艳红、王淑琴、解亘对近在咫尺的代理人、仲裁员叶晓辉熟视无睹,见怪不怪!可见南京仲裁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违法行为并非是叶晓辉开的先河。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回避(引用)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金艳红、王淑琴、解亘都违反了《仲裁规则》之第24条第2第3款,南京仲裁委综合办公室一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程序上确有瑕疵”。

裁决:买房人表示,裁决书隐漏三份证明卖房人违约证据的内容陈述,其中公证处出具的关键视频证据当庭播放,可裁决书上只字未提,更谈不上采信。仲裁庭仲裁的程序多处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剥夺证人出庭作证权利、剥夺当事人要求再次开庭的权利;采信伪证,枉法裁决,

采访中了解到,开庭时卖房人以中介证人黄凯没有到庭作证为由,抗辩买方有效证据,首席仲裁员金艳红要求买方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证人打的赶到仲裁庭又让中介回去,拒绝其出庭作证。买房人称,开庭时自己在国外,回国后需要提交证据,两次以书面形式申请再次开庭都遭拒绝。

《民事诉讼法》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

买房人称,就用《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矛,戳仲裁员违法的盾,就足以证明南京仲裁委是错误裁决、是知法犯法,她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她坚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会公正执法,何况本案中仲裁庭的行为多处触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买房人表示,她还要就南京仲裁委的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编辑:new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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