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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康县大南峪公安派出所压案不办被指徇私枉法

时间:2017-09-12 14:37:05 来源:人民铁道网

 一起故意伤害案,上级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做出轻伤一级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派出所压了下来。原因是主办该案的派出所所长称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鉴定,受害人不同意再次鉴定就不能往下进行了。而受害人家属认为派出所故意压案不办,怀疑派出所领导徇私枉法。


  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当地派出所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看案情经过听法律界人士怎么说。

  75岁老人王淑珍无故被打

  据受害人家属讲,2017年3月27日,75岁的王淑珍奶奶在大南峪新庄小学接重孙回家的路上,无故被张兴兵殴打。王淑珍亲戚知道后,就打电话报了警,大南峪派出所接案后并未及时展开调查。

  王淑珍挨打后,打人者家属会同王淑珍家人将王淑珍送到略阳铁路医院治疗。医院接诊后,对其进行了诊治,王淑珍在该院住院28天。

  在初住院的时候,加害人家属为王淑珍支付了8天的医药费。8天后,打人者家属就开始耍起无赖了,说什么王淑珍是自己碰的伤,不再支付费。出院记录显示,王淑珍老人因外力打击致颅脑损伤、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王淑珍老人在亲属的照顾下在家进行康复调理。

  在住院期间,大南峪派出所并没有及时对案件当事双方做笔录。而张兴兵态度又极其恶劣。受害人家属多次到办案单位追问,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在受害人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后,大南峪派出所才正式进入调查程序。

  王淑珍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7年5月25日,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对王淑珍做出伤情鉴定结论,认定王淑珍伤情构成轻微伤。受害人家属对此鉴定不服,认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只注重了头疼头晕的表象,并没有实质性审查王淑珍的病情。

  收到鉴定通知后,王淑珍及其家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康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
 
  2017年7月7日,康县公安局大南峪派出所给王淑珍发了一份通知。通知显示:2017年3月27日,康县公安局大南峪派出所受理的张兴兵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王淑珍伤情已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鉴定意见:王淑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你,如果你对该鉴定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局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如果构成轻伤,在达不成谅解协议的情况下,就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事情在此出现了变故,大南峪派出所领导以嫌疑人要求重新鉴定而受害人不同意再次鉴定为由将案件搁置起来。

  案子在大南峪派出所“推不动”了

  因为案件被搁置起来,没有往下进行,受害人家属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这样做等于是无限期的拖下去,让受害人不能接受。

  受害人家属认为,张兴兵故意伤害无可置疑,既然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做了鉴定,其效力肯定大于康县公安局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而且,张兴兵所提出的再次鉴定经康县公安局领导审查,其申请不能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向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18号,大南峪派出所向受害人家人反馈说康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受害人家属向检察院做了核实,检察院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到底谁说的是真话?受害人家属称,我们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规则》重新鉴定具有法定程序要求。第一次所做鉴定因明显证据不足,在我们受害人申请后重新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程序正当合法。犯罪嫌疑人张兴兵要求再做鉴定明显没有任何依据,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做鉴定,将导致本案无限期拖延,我们作为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受害人家属还说,鉴定结果既然已经构成轻伤一级,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公安派出所不抓捕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何况,犯罪嫌疑人始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悔改之意,不主动赔偿,还恶言相加于受害人。大南峪派出所就这样将案件挂起来不采取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吗?

  案件没有进展却生出诸多指责

  案件没有进展,受害人家里当然很着急。受害人家属认为大南峪派出所对此案如此处理必定有什么猫腻。他们称,在派出所领导的办公室里,发现有高档烟酒,他们怀疑是不是有人给派出所领导送了礼。从王淑珍家人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出,确实有中华烟和酒之类的东西放在派出所一个办公桌下面。但来源无法说清。受害人家属称,王淑珍老人从医院回到家里已经晕倒过几次了,也再次住过两次医院了,其受到的伤害非常明显,其受到的精神打击也非常大,派出所又这样拖着案子,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这等于是对王淑珍老人二次打击。

  受害人家属还描述,大南峪派出所所长不不实事求是的办案,却大骂受害人的家人,调查受害人家里十几年前的事。还说受害人的孙女给北京某领导一起吃饭,都30多岁了还没有结婚等等。派出所所长不把精力放在办案上,而诋毁人家姑娘的声誉,这到底是什么人啊?!派出所领导还叫上乡镇两个领导和村里三个村干部劝说王淑珍老人重新鉴定,还去威胁说如果不重新做鉴定,这个案子就不处理。要不让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去。

  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为什么当地派出所就不能履行正常程序呢?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提出重新鉴定就可以把案子停下来吗?看法律专家是如何说的。

  以案说法——针对王淑珍家属所提出的疑问,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家组认为,如果上述情况是真实的,那么,康县大南峪派出所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原鉴定有错误或者确认司法机关中立性不存在,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大南峪派出所对受害人所说的情况是因为加害人不认可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所以必须进行重新鉴定。对此,专家组认为,这个理由不够充分。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重新鉴定申请权无次数限制,任何当事人认为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此一来,一个案件会有多个鉴定,多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也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公。作为办案机关来说,是否必须重新鉴定,要看两点,

  第一点,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方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原鉴定确有错误,且该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司法机关不应准许其申请。

  第二点,当事人只享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但申请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地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产生怀疑,那么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中立性不存在。否则,司法机关不应批准重新鉴定。本案中,张兴兵提出重新鉴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显然没有,因为鉴定所需的病历和身体检查,并不归其掌握。况且,陇南市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并不可能告诉张兴兵,王淑珍才仅仅知道鉴定结论,也没有见到鉴定书,张兴兵不可能超越王淑珍的权利,更不可能看到鉴定书,如此,张兴兵能有什么证据证明陇南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有错误?所以,其理由根本就不存在。而王淑珍提出重新鉴定时是有充分证据提供的。

  另一点,张兴兵是否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中立性不存在?可曾向公安机关提交过证据?是指证陇南市公安机关还是康县公安机关不中立?如果没有证据,该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中,前述说明张兴兵曾抵赖不承认自己打了王淑珍,又有何权利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大南峪派出所没有接到张兴兵提供的确切证据就认为张兴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就会有滥用司法权力的嫌疑。毕竟,如果当事双方没有任何证据就这样无休止的陷入鉴定争论之中,不只是会将案件最后的定论久拖不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调戏。

  总之,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应该批准张兴兵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既然有轻伤鉴定结论,公安派出所办案人员就应该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构成轻伤的,就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就应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在陇南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大南峪派出所就应该报请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不是以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为由无所行动。别说张兴兵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即使是张兴兵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这也不是大南峪派出所压案不办的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理由充分,可以对其取保候审,等候重新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有其中一条即可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应该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张兴兵加害王淑珍事实存在,鉴定结论已构成轻伤害,在此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大南峪派出所不让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不论以什么理由压案不动,都难逃避徇私枉法的嫌疑。

编辑:news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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