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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监部门狠批住建部门回避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

时间:2017-01-03 10:46:41 来源:中国网

最近,一篇题为《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的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民的热评。

众多媒体报道:《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

许多有良知、以伸张主义为己任的媒体和网民纷纷发出疑问:在当地公安部门已调查证实“8.25”事件与广西恒辉集团无关的情况下,贵州住建部门缘何不愿还该企业清白?为什么要让广西企业一直在背“黑锅”?

更让人不解的是,在随后相关媒体进行跟踪此事的过程中,贵州住建部门始终在回避此事,并表示对《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的报道并不了解。

对此,贵州安监部门人员狠批相关住建部门:“你回避干什么?!”

以下是笔者综合相关媒体的报道,以让更多读者理清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一起等待贵州兴仁县“8.25”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否能早日公布,是否能尽快还广西恒辉集团“清白”。

众多 媒体报道: 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

据大众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曾某伪造公章与证照,冒用集团公司的名义私下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曾某不法行为曝光后,其随后曾某在报纸上多次刊登公告承认犯罪事实,恒辉集团还安排调查组到曾某所签项目所在地贴公告、发《告知函》给涉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负责人,告知该项目与恒辉集团无关事实。恒辉集团以负责任态度,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果断报案,最终曾某被刑拘。

虽然如此,2016年8月25日,曾某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导致3人死亡,当地公安部门也表示该事故与恒辉集团无关,但恒辉集团却依然被贵州住建部门作为故事“施工单位”上报到国家住建部,被住建部网站通报,使恒辉集团进入“黑名单”,对该公司参加项目招投标产生较大影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安全事故情况通报”一栏中:“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内容为:“2016年8月25日16时08分左右,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国际养生城工程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黄某辉,项目经理黄某坤;监理单位是广西恒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才,项目总监汪某明。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发生3人死亡以上属于较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就要受到相关处罚,如半年内不能参加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暂扣等等。

事发前曾某登报声明:其 私刻 公章相关责任 均与恒辉集团无关

据媒体报道:2013年期间,恒辉集团在贵州省贵阳市成立贵州分公司,该分公司负责人是王某,经营负责人是曾某。随后,恒辉集团于2015年期间发现曾某伪造公章、证照冒用恒辉集团的名义,在贵州省兴仁县等地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其中一个项目是兴仁县博融国际养生城工程(原名:博融天街)。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恒辉集团迅速与曾某解除聘用关系,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到公安部门报案。

2013年7月 27日,恒辉集团成立贵州分公司后,曾在《黔中早报》刊登《公告》,内容为:“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对社会各界负责,我公司决定于2013年6月25日起由王某金担任恒辉集团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同时,《公告》还称启用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和印章,并公布公章、印章样式。

兴仁县公安局在2015年11月底接到恒辉集团报案后,分别于2016年3月3日以“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2016年7月26日以“曾某涉嫌伪造印章”立案侦查。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恒辉集团”公章、“恒辉集团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黄某某”名章、“恒辉集团贵州分公司”公章,“恒辉集团财务专用章”等5枚印章均为“伪造”。

随后,兴仁公安局以以“曾某涉嫌伪造印章”罪,2016年9月30日 对曾某进行刑拘。2016年10月15日曾某被“取保候审”。

其实,恒辉集团得知曾某冒用恒辉集团的名义到外承揽工程纯属偶然。那是2015年6月份,恒辉集团突然收到法院一纸传票,是重庆市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恒辉集团起诉到法院,这让恒辉集团感到莫名其妙。经过了解,恒辉集团才发现是曾某所为。

为了预防曾某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恒辉集团马上要求曾某来到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来“切割”与曾某的关系。

2015年8月19日,曾某在《经济信息时报》刊登一则“声明”,内容为“本人曾某于2013年3月私刻‘恒辉集团’印章一枚、‘恒辉集团合同专用章’印章一枚、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黄某辉印’名章一枚。本人声明:上述三枚印章为本人私自刻制。现声明作废。之前由上述三枚印章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恒辉集团无关。”

2015年8月28日,曾某再次在《经济信息时报》刊登一则“声明”,内容为“本人曾某于2013年3月克隆了恒辉集团一本‘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组织代码证’副本、一本‘资质证书’副本、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现本人郑重承诺:因以上克隆的证件在使用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恒辉集团无关。同时,本人愿意以个人及家庭名下所有财产作为使用以上克隆证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担保。”

事发前恒辉集团登报公告: 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24日,恒辉集团在《贵阳晚报》刊登“公司注销公告”,内容为“恒辉集团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恒辉集团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分公司债权人于2015年9月24日 (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财务部申报债仅,到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另,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与分公司再签订合同、再从事新的民事法律行业以及新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本公司无关。”公告还附上恒辉集团财务部地址及联系方法。

2016年 1月5日,恒辉集团再次在《贵阳晚报》刊登“公告”,内容为“我恒辉集团在贵州省范围内,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包括我恒辉集团贵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某金和贵州分公司任何员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对外开设对公账户或对外收取业主(或他人)工程款项(或各类款项)或对外借款,赊欠材料,或创设债权债务等。凡是发现有人假冒我恒辉集团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对外开设对公账户,或私下收取业主(或他人)工程款项(或各类款项),或对外借款、赊欠材料,或创设债权债务等一切违法行业的,受害人(或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以向我恒辉集团质安、经营等部门举报。”并留下举报电话和联系人。

2016年1月14日,恒辉集团又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兹有恒辉集团经股东会议决定,于2015年7月依法解散贵州分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刘某)联系,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公告还附上清算组负责人刘某联系电话。

据了解,曾某以恒辉集团的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达几十份,涉及几十家公司、单位。为了提醒涉事单位免受经济损失,2015年10月,恒辉集团组成调查组前往贵州全省展开调查,一方面到涉事的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告知对方真相,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发《告知函》给项目部相关人员。调查组在贵州全省的整个行程花了二十多天。

由于兴仁县博融国际养生城是涉事单位之一,这个工程是曾某在2014年4月8日 签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兴建博融天街一期工程二标段。 2015年10月27日,调查组来到该项目工地张贴公告,同时把《告知函》给项目部相关人员。当时,该项目部相关人员拒绝接收。无奈之下,调查组只能通过快递把《告知函》发给博融国际养生城的投资商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某签收了该《告知函》。

黔西南州成立“ 8.25 ”事故调查组至今 4个多月没有结果

据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兴仁县“8.25”在建项目支撑体系坍塌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兴仁县‘8.25’在建项目支撑体系坍塌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友斌 州安委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副组长:陈良品 州住建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龚 巍 州监察局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 员:夏家祥 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督查信息处理中心主任

杨学斌 州人社局劳动监察局局长

乐永祥 州总工会法律保障障部部长

李连忠 州人社局劳动监察局副科长

何魁荣 州住建局建设行业与质量安全管理科科长

范 灵 州住建局建设管站站长

金远达 州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徐显德 州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田奔放 州住建局执法支队住房城乡建设监督科科长

……

调查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及整改措施。”

然而,距事故发生至今,已4个多月时间,由20多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仍然在调查中,目前仍未有调查结果。

恒辉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刘先生向相关媒体表示,事故发生后不久,即2017年8月29日,他接到“博融天街”项目负责人崔某某的电话:8月25日 ,“博融天街”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死了3个人,每人需赔偿70万元,总共需要210万元左右,己经解决。明天下午,省建设厅建设处派人来兴仁县开现场会,你们恒辉集团最好派一个人或者派项目经理参加,因为你们才是项目施工单位主体,不管你们与曾某怎么打官司,你们都无法摆脱施工主体的责任,而主体单位必须到位。否则,将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吊销你恒辉集团《营业执照》。随后,博融集团、重庆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仁县住建局等相关人员纷纷打来电话,要求恒辉集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赴兴仁县接受调查。

刘副总经理说:“为了这件事情,我们多次与兴仁县公安局办案负责人联系,公安部门明确表示,该事件与恒辉集团无关,恒辉集团可以不用派人参加兴仁县住建局专案组会议。” 然而,8月31日,在住建部网站上,恒辉集团成了该事故的“主角”。

经恒辉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施工安全处”核实,恒辉集团进入住建部“黑名单”的信息来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处建议恒辉集团书面将事情向贵州住建厅报告,以期尽快撤掉该条不实消息,消除影响。然而,恒辉集团把情况反映到住建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但是至今为止,该信息仍未被撤掉,恒辉集团仍在背“黑锅”。

黔西南州住建局:你爱怎么报就怎么报!

面对此事,直接导致恒辉集团背“黑锅”的贵州省、黔西南州等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一直在回避媒体。

其中,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人宋某某更是直言:“你想怎么报就怎么报”。

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与质量安全管理科科长何某某在电话中表示:“那是领导者层、决策权的事,领导没下结论,事故调查结果我怎么可能知道……你问一下习近平,中央的决策什么时候下?你说我可能会知道吗?我能告诉你的我就告诉你,我不能告诉你的,我就不告诉你……”

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支队住房城乡建设监督科科长田某表示:“我中途有别的事退出事故调查工作,我对情况不了解。”

贵州 安监部门狠批住建部门回避广西企业 背“黑锅” ?

据相关媒体反映,与住建部门对待此事态度截然相反的是,兴仁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媒体文章《贵州发生坍塌事故 广西恒辉集团“背黑锅”?》所报道的内容均是真实的。

对于黔西南州住建局回避媒体,贵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龙某狠批道:“他们凭什么回避?为什么要回避?我们懂多少就应该讲多少。这又不是什么坏事!我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没必要遮遮掩掩。很多问题就是因为遮遮掩掩而把事情搞复杂了……让老百姓什么都不清楚,只能在那里猜测。他们面对媒体,把问题推来推去,就是给自己找麻烦,你该怎么跟人家说你就怎么说,你回避干什么?!”

律师说法:恒辉集团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恒辉集团与曾某在报纸刊登的《声明》、《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这起事故中,恒辉集团是否承担责任?

对此,南宁市兴宁法律师事务中心左正前律师表示,在这件事情上有几个关键点,首先曾某是在 2013年3月至6月作为恒辉集团贵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只是当了几个月,直到2014年4月8日,曾某用“私刻”公章签合同拿下博融国际养生城工程项目。到了 2015年6月份,恒辉集团发现曾某用“私刻”公章签合同拿下博融国际养生城工程后立即进行处理,马上多次登报《声明》,并且在当年10月份组成调查组赶赴贵州告知涉事单位,并且发了《告知函》表明立场。同时也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办案单位立案侦查后的初步结论表明该项目与恒辉集团无关。恒辉集团己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己经尽到告知义务,在其后被骗单位、企业仍然跟曾某有合作,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恒辉集团都不再承担责任。因此,今年在兴仁县发生的“8.25”事故,恒辉集团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相关媒体的调查报道以及律师的说法,均表明恒辉集团与贵州“8.25”事故无关。

然而,对于一起事故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得出之前,住建部的网站为何就认定施工单位是恒辉集团?对此,恒辉集团刘副总经理表示:“我们认为,这或者是兴仁县有关部门故意误导省住建厅、住建部,或者是兴仁县有关部门根本就不理睬恒辉集团与曾某在报纸上所刊登的各种《声明》、《公告》,或许他们认为这些《声明》、《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采纳兴仁公安局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所以颠倒黑白,故意把我们恒辉集团当替罪羊,让我们背‘黑锅’。”

2016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发二〇一七年新年贺词时讲到:“我们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继续纯净政治生态,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继续好转。”

我们相信,在习近平主席的领导下,在越来越多媒体关注此事件的情况下,贵州相关部门定能按照习近平主席的要求:“全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尽快还背了4个多月“黑锅”、公司业务受到极大影响的广西恒辉集团一个“清白”!

对于此事件的事态发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并及时作出报道。敬请大家继续关注。

转载来源:http://dm.china.com.cn/shehui/3685.html

编辑:new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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