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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律师全覆盖”是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

时间:2017-10-13 13:11:55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八省(直辖市),在全省(直辖市)或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为有效落实“辩护全覆盖”,《办法》还对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以及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不少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

《办法》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既表现在“量”的方面,也表现在“质”的方面,因而获得了一片叫好声。

首先,《办法》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

这里所说辩护制度“量”方面重大突破,是指《办法》要求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必须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范围,在数量上大大提升,辩护人(主要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辩护率由原来的30%左右,一下子提高到了100%,即所谓的“全覆盖”。这当然是“量”的重大突破!

据权威学者研究,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由于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不多,加上这个数字对“辩护率”的影响不大。还应知道,这个30%的律师辩护率,既包括强制指定辩护的律师数目,也包括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辩护的律师数目。

现在《办法》要求,“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即前述强制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便使有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一下子扩大到了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所有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一审程序除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因而《规定》进一步要求,“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便使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主要是律师辩护率)达到了100%的无死角覆盖。

其二,《办法》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质”方面也有重大突破。

由于刑事诉讼关涉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同人权关系最为密切,《办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办法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可见,《办法》不但追求让每名被告人都获得辩护人(主要是律师)的帮助,同时也追求让辩护律师充分发挥辩护作用,能同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形成制衡,以避免冤假错案,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办法》有实质性突破的规范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案件中被告人若无人辩护则审判无效并对造成该情形的人追责的制度机制。《规定》明确,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要求法庭充分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大多以“没有必要”口头驳回;同样,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法庭往往也以“必要性不大”为由,敷衍搪塞。现《办法》规定律师要求法院书面提供驳回申请理由的,法院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想到,试点地区法院再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就会慎之又慎,辩护律师的申请被采纳的几率自然会大大提高。

辩护律师意见最大的,莫过于辩护意见再正确也被法院漠然视之,且裁判文书只是简单地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而不讲任何具体道理。现《办法》要求裁判文书,“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是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救济措施。《办法》要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最难得的是,《办法》明确了法院的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并且要求法院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当然,《办法》还只是最高法和司法部制定,因而只能规范审判阶段的辩护,不能规定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还只在部分地区试点,而非在全国推行。期待一年试点期满后,能形成更成熟的规范,并写入正在修订的《律师法》中,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全面升级。

编辑:new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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