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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打造生态文明命运多舛 守护绿水青山百折弥坚

时间:2017-06-22 16:47:38 来源: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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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观

从1999年的一座无名青山到如今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十多年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叫响了南粤旅游品牌,成为东莞工业带中一颗璀璨的生态明珠。观音山公园开创了国内民营资本经营国家森林公园的先河,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平衡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回望观音山公园的发展之路却发现,这座南粤名山被外力破坏得遍体鳞伤,既有大型工程项目的穿越,也有违法建筑、盗毁森林等困扰,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掣肘的影响。尽管命运多舛,但是充满佛道精髓文化的观音山依旧砥砺奋进,守护绿水青山、打造生态文明。

实际上,发生在观音山公园的诸多事件值得深思:一方面,具有文化驱动力、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心中有梦,才能百折弥坚;另一方面,企业的成长若没有法治护航,很难取得长足发展,更谈不上基业长青。作为地方政府,则应该重塑营商环境优势,努力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激发民资活力。

领跑生态文化旅游

烫手山芋变身旅游胜地

一组简单的数字就足以反映出观音山公园的生态成就:18平方公里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达到80%以上,现有各种植物1000多种、动物300多种。

两个发展史中的标志性事件足以说明观音山公园在业界中的地位:2005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为全国首家国家级民营森林公园,2010年跻身国家4A级旅游景区行列。

几个备受推崇的品牌活动足以彰显观音山公园的文化魅力:健康文化节、全国书法艺术大展、全国散文大赛、全国诗歌节、百场文艺汇演等文化旅游活动一度成为各大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成为“门票经济”向“旅游经济”过渡的引擎。

回望历史,是民营资本的介入使观音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蜕变:曾经默默无闻的观音山如今变身享誉业界的旅游胜地,并开创了国内民营资本经营国家森林公园的先河。

1999年,地处东莞市樟木头镇的观音山成了一个烫手山芋。此前两年,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以自有的5.28平方公里山林为主体,自筹资金正式兴建观音山森林公园。因建设资金紧张,工程停停断断,难以为继,石新村委欲引资开发。经多方引荐,当地儒商黄淦波作为经营方于1999年11月底与樟木头石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正式接盘观音山。

黄淦波认为,观音山有生态美景、良好的佛教、道教等文化传承,这些资源本身就是一种优势,应该成为东莞的一张城市名片。他有信心、有责任把它做好,乃至完美。建园至今,黄淦波为观音山公园贴上了生态文化旅游的标签,依托生态环境资源,深度挖掘佛教文化、健康文化,并借助文学创作弘扬观音山深厚的文化底蕴。通过文化的碰撞与互动,观音山的民族性、艺术性、神秘性和多样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成为生态文化旅游景区的全国样板。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十多年来,观音山公园立足生态文明制高点,凭借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运用独特的文化驱动,以系列盛世活动为抓手,真正把生态文化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以文养心,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促进旅游转型升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力构筑美丽中国梦。

实践证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文化活动,以其鲜明特色的主题、不拘一格的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搭建起一个激发民众爱国热情、促进文化进步、关注生态旅游发展、倡导健康生活、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平台,并逐渐形成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和价值体系,也不断传递着创建保护生态文明的正能量。

有关专家认为,观音山公园生态文明的建设事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承载着工业化进程中生态环境的修复功能,既符合绿色发展的主流趋势,又提升了公园本身的社会价值。

“9·21”交通事故认定存疑

公园中心路段被封禁

2003年9月21日下午4时左右,一辆公园外包的载有11名游客的旅游专线客车从观音山山顶下山,行至公园老仙岩停车场上面的急转弯处,因刹车系统突然失灵,导致车辆冲破防撞墙,翻落至距路面约4米的山坡上。

而这起事故的认定结论,引发了争议。这起事故造成车上2人轻伤,9人轻微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园相关负责人、120急救人员和公安、交警、旅游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并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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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候车区

东莞交警部门给出的结论为“2人重伤,9人轻伤”。为此,东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先后于2003年9月24日、10月4日对公园佛光路段和会展中心路段进行了封禁处理。被封禁路程共5.5公里,占整个公园主干道路的93%。且被封的道路是公园唯一的上下山道路。

此次事故发生后,公园根据东莞市、樟木头镇领导及交警部门的整改意见,斥资60万元进行了道路整改工作。

道路整改完毕后,2004年1月18日,广东省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安全互检组对该路段的整改工作表示满意。3月12日,东莞市相关单位到公园现场办公并认为公园道路应该分段整改、分段解封。

然而,东莞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小组却发文认为“仍不能解除对道路的封闭”。公园为此多方反映,至2004年9月份,相关部门才同意解封,观音山道路整整被封了11个月,在此期间,公园停业,数百名员工每天均需步行2个多小时才能上山。

“10·30”事故观光车被查封

公园无车可用业务受损

2016年10月30日下午,观音山公园内发生一起观光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名游客受伤。

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观光车司机行驶到下山的急转弯路段时,违反观音山公园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放下扶手椅且超速驾驶,因此被甩出驾驶座位,短时间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上3名游客惊慌跳车,落地不稳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观音山公园积极安排受伤游客进行治疗,1名游客经门诊处理后当日自行回家,另2名游客留院治疗。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公园方面第一时间安排了专人与医院沟通,协调优质医疗资源,妥善照顾好伤者及其家属生活起居。受伤游客伤势好转,处于休养阶段。伤者家属情绪稳定,对事故的突发性及公园所做的努力都能理解。”

事发后,观音山公园立即采取安全整改及善后处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操作规范制度执行力度和全园安全检查,并组织专人对园内的内燃观光车等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检测,在事故发生路段增设了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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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掠影

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我们先后4次召开全体员工警示大会,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落实。自10月31日起,在全园范围内开展了大检查、大整顿行动,尤其对观光车及特种设备进行严查。针对观光车司机安全驾驶规范,多次召开培训学习会,放映安全驾驶宣传片,加强安全管理思想教育。对公园坡度较大拐弯处加装3处警示及防护标志,同时在园内增加6条减速带并加装广角镜2处,以确保充分的安全提示。”同时,公园方面也对事故车辆的司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2016年10月31日,东莞市质监局对观音山公园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后,该局认为,公园方面“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随后东莞市质监局做出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决定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三份文书,并对事故车辆及其他未涉事的内燃观光车全部进行了查封和封停。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中称:“现场实施查封上述发生事故的内燃观光车,其他内燃观光车在调查期间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写明“涉事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停用涉事观光车”;查封决定书称“涉事车辆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作出了在原地查封的决定”。

对此,公园方面多次致函省市质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请求“将非涉事其他观光车解封并投入运营,以做好游客的旅游服务接待工作,尽快恢复公园正常运营秩序”。同时公园方面也表示将继续全力配合该局调查工作及落实整改要求,妥善解决相关工作及矛盾。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质监局回函称:“经向东莞市质监局了解,东莞市质监局仅查封了涉事车辆,并非对所有观光车进行查封。东莞市质监局针对公园发生一起观光车事故及存在超速安全驾驶等事故隐患,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公园消除事故隐患前暂时停止使用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该查封及下达监察指令行为属于东莞市质监局法定职能范围。”

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质监局函复观音山公园称:“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依法查封了你单位事故观光车,责令你单位暂停使用非事故观光车,在事故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同时该局称:“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针对事故原因,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迅速落实整改,于限期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待你单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后,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如经复核符合相关条件,我局将依法解封事故观光车。”

东莞市质监局的处罚决定,引发了观音山公园方面的强烈不满。该公园负责人称:“我们多次表态,接受对涉事车辆的处理,但希望该局对非涉事观光车区别对待。但均无果,致使其他70余辆非涉事车辆被封停达26天,整个园区处于无车运营状态,游客只能步行登山,景区的旅游业务遭受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间接损失达1000万元。”

质监局对事故定性引争议

公园称有执法过度之嫌

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三份文书所载述内容有相互矛盾之处,按检查记录应查封所有内燃观光车,而另外两份文书对其他未涉事车辆均未表述。严格来说,检查记录并无法律效力,但事实上我们公园的其他未涉事观光车已遭封停。”

对此,公园法律顾问表示,东莞市质监局的上述行政执法行为有待商榷。首先,东莞市质监局的查封行为程序违法。上述三份文件对停用车辆的范围不一致。查封决定书中写明的是涉事车辆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决定对有关物品予以查封,物品名称、数量详见物品清单。东莞市质监局未附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未载明具体查封范围,然而实际上却对观音山公园中的全体观光车进行了查封,并抄写公园内的所有观光车的行车里程表。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但是东莞市质监局所作的查封决定书中未写明查封设施的数量,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所有观光车的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园方面称。

其次,东莞市质监局扩大查封范围,查封行为违法。观音山公园的内燃观光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出厂验收合格,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按时向东莞市质监局办理年审合格手续。东莞市质监局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检查中没有认定观音山公园内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对公园内所有的观光车进行了查封。另外,东莞市质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写明,本次事故中的涉事车辆存在超速行驶问题。碰撞事故是司机人为操作失误导致,并非涉事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东莞市质监局在2016年11月16日时已经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了认定,司机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可以针对涉事车辆继续进行查封,对其他非涉事车辆的查封则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但是东莞市质监局并未及时解封未涉事车辆,将扩大查封范围的状态予以持续,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园方面称。

再次,东莞市质监局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定性存在矛盾。

东莞市质监局于2016年10月31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查封决定书中认为观音山公园内的涉案观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立即停用观光车,查封决定书也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16年11月15日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认为存在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应当立即停用观光车。2016年11月15日发给樟木头镇政府的《关于通报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观光车严重事故隐患的函》中认为,观音山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员工存在超速驾驶、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等问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16年11月23日下发的通知书中称此次事故是观光车碰撞事故,认为观音山公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2016年12月30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写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你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般责任事故……”上述文件中对本次事故的定性前后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观音山公园所使用的观光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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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观光车

此次事故系司机违反公园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失误导致,可定性观光车辆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观音山公园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的整改工作,对涉事人员和车辆进行了处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莞市质监局在此次事故后认定观音山公园的内燃观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该定性不准确,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为由查封所有内燃车,未及时解除对非涉事车辆的查封状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园法律顾问表示,综上所述,东莞市质监局在本次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公园负责人称:“对于涉事车辆予以查封,我们对此并无异议。但将其他70余辆未涉事车辆也予以查封,我们不理解,也不能接受,主管部门有执法过度之嫌。”

公园被处10万元罚款

对处罚结果保留意见

2017年3月7日,东莞市质监督局向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此次事故为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中认定: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东莞市质监督局决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任何一间银行的非税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申请。

观音山公园负责人表示,为了尽量减小事故影响,维护公园的正常运行,公园缴纳了罚款,但对于东莞市质监局对本次事故认定、处理方式、处罚结果等保留意见。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8月25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东质监函[2014]15号)文件,以旅游景区“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观音山公园观光车载客的经营方式不予认可。该公园负责人称,事实上,使用观光车载客是国内外旅游景区的一种常规通行运输方式,也是让游客感受自然、亲近自然、增加旅游体验的一种不可替代的经营手段,不存在违法和不妥之处。近年来,公园早已对道路进行改造升级,并修了步行栈道,确保交通安全。

有专家表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虽然在推进依法行政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理念亟待提升。

强行收购风波不断

被要求纳入市级公园规划

观音山公园开发建设并不顺利。2004年起,为提升品牌价值和管理水平,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始着手准备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于2005年初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请求其批准和支持,但东莞市林业局以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等理由不同意申报。

2005年3月,观音山公园又先后三次向樟木头镇政府书面报告有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请求镇政府向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资料,支持公园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镇政府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景区前后三次送给镇政府的整套申报资料均无疾而终。

由于得不到市林业局和镇政府的支持,无奈之下,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观音山公园便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终于在2005年12月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但当地政府不予承认。

随着观音山名气越打越大,观音山公园深陷当地政府强行收购风波。

2006年初,在观音山公园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樟木头镇发出公告:政府对观音山公园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至于收购价格,观音山公园负责人称,“时任樟木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罗某口头通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并且不是给现金,而是给一间约1万平方米的旧厂房,其实际价值不超过1500万元,而观音山公园此时的投资招商已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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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遭工程破坏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上报文件《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请求东莞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

2006年11月11日,东莞市政府下发[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称:“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由市规划局重新规划、概算,镇政府负责涉及收回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及征地的补偿问题,并由市、镇两级分担其工程建设资金。”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政府下发[樟府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于近日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即观音山公园管理和经营主体的变更必须由国家林业局进行批准。针对东莞市政府及樟木头镇政府单方要求,观音山公园求助了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政府、樟木头镇政府的意欲强行收购导致观音山公园陷入了经营困境。为此,观音山公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多次以文件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

200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该文件称,“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属,剥夺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森林公园行业的发展”。

东莞市政府于2007年4月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文中明确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樟木头镇政府应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一时之间,观音山公园的困境得到了相对缓解。

然而,2008年9月强行收购风波再起。观音山公园负责人表示,樟木头镇政府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09年3月16日,樟木头镇政府某领导对黄淦波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镇里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

黄淦波表示,每个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是一部史诗,充满了艰辛。如今,国家正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并在很多重大领域都在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为什么要把民营的观音山公园强行变更为国有呢?

尽管当地政府没能实现强行收购观音山,但因此影响了公园的内外形象,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经营成本,损害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外来引资,对公园未来的发展形成潜在威胁。

公开报道显示,按照国家林业局2007年批准的观音山公园总体发展规划显示,观音山公园内会展中心周围的1500亩区域可进行旅游附属设施建设。如果按2.0的容积率进行建设,1500亩土地性质改变后可开发近2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此外,公园外西侧还有一处20多万平方米的果园,可进行商业、住宅开发,价值不菲。

实际上,自观音山公园1500亩区域获批可进行旅游附属设施建设后,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遭到一些人的窥视。观音山公园方面认为,这也是观音山遭遇强行收购的真正原因。

经营权4年诉争

与社区对簿公堂

在观音山公园遭遇强行收购无果后,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和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1999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认为黄淦波没有按照合同签署的要求投入足够资金用于开发。同时石新社区拒不认可其国家森林公园身份,要求法庭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作废,将其降格为地方森林公园。

2010年3 月23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材料。观音山公园负责人表示,我们很快意识到,有人想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观音山,景区在准备应诉材料的同时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观音山公园是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不是法院说取消就取消的。

随后,黄淦波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3亿多元损失。2010 年5 月7 日,广东省高院正式受理并立案。2010 年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将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的案件一并移送审理。征得双方同意后,广东省高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石新社区为该案的原告,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案反诉原告。

2010 年9月20日,石新社区向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改“解除双方合同”为请求判决确认石新社区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已经履行了14年多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双方在法庭争锋的焦点。

庭审阶段,石新社区提供了一份2010年4月16日由多名村民签字的意见书,称黄淦波和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权益、强烈要求收回公园经营管理权。对此,黄淦波认为,村民意见书不能代表1999年的村民意见,而当时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就观音山承包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提出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观音山景区在合同期间受到当地社区非法侵害,黄淦波提交了一份2005年石新社区的复函,该复函内容主要反映当时景区私砍林木种果树的问题。黄淦波还提交了有人在观音山兴建别墅的资料,证明石新社区默许观音山上违规建别墅。

黄淦波的另一项反诉请求是高达3亿元的赔偿。起诉书称,由于石新社区对景区进行非法侵害,导致不能实现化石捐赠合作,而违规兴建别墅、砍伐林木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30050.8万元经济损失。

司法判决两次落锤

公园承包合同均判有效

2012年底,关于观音山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有了初步结果。广东省高院一审认定合同有效,黄淦波可继续经营观音山,但驳回其高达3亿余元赔偿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黄淦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1999年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同意,但至2010年9月20日石新社区主张合同无效为止,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承包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石新社区一直按合同收取承包费,石新社区称合同严重损害村民利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广东省高院认为,黄淦波于2002年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观音山的投资;2005年观音山获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均说明观音山公司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是合法的。但广东省高院也认为,黄淦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观音山的非法侵害是由石新社区纵容导致的,不能证明石新社区的违法行为导致投资人不能投资而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损失,所以黄淦波主张石新社区违约和违法应赔偿3亿元依据不充分,广东省高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石新社区与黄淦波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自己的上诉要求,黄淦波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虽然广东省高院认定合同有效,但观音山被毁林种果树、遭到非法侵害导致化石捐赠合作失败是事实,法院未就这一部分进行详细审理,其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希望通过最高法院的审理获得这一部分赔偿,同时对观音山上的兴建别墅行为进行制止。而石新社区负责人则坚持认为《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理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研判,于2014年3月30日对观音山经营权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书显示,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和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该合同的签订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为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十余年间,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不仅未对该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再表示肯定和认可。现在石新居委会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签订且履行多年,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有效。此外,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有专家表示,上述案件说明基层组织和民营企业遇到纠纷时,对走法律途径的充分认可度和熟识度不断提高。另外,某些资源型资产“姓公姓私”要完全依靠法律说话。如何处理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如何对民营经济的依法保护需进一步系统研究。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道路上还有很多的问题和障碍。从多家媒体此前的报道来看,观音山公园内无论是大型工程项目穿越、毁林盗林破坏生态,还是安全事故处理、遭遇强行收购以及经营权之争等,即使通过了法定程序,也会给涉事方带来极大困扰,使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

2017年5月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重塑广东营商环境的优势,努力打造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要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提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广东建设水平。此外,广东省旅游局提出,全力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在此背景下,观音山公园也许有机会搭上广东深化改革和旅游业再上新台阶的顺风车。

作为地方政府,应该更加注重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最大限度激活民营资本发展潜能,让尊重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成为新常态。尤其是政府执法部门更要扎紧制度篱笆,让守法者充分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目前,观音山公园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和生力军,是东莞的“城市之肺”和全国文化旅游标杆,释放着经济转型升级正能量。如何保护扶持样板民企值得当地政府部门思考,不能让这座时刻绽放美丽的南粤名山内心忧伤。

编辑:new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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