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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始,您可以做的几件事!

时间:2017-12-15 12:31:30 来源:中国网

作为一名面临征收的普通老百姓,接到拆迁通知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儿,因为征收本身意味着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使得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可是现实中,大多数遇到征收的当事人不仅没有顺利拿到梦想中的新房子,而且为了拆迁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法律知识浅薄甚至是严重缺失的当事人,面对征收方的种种官方说法几乎无言以辩,对征收方说一不二蛮横强势的态度也只能是愤愤不平。圣运律师通过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经验来看,当事人在面临拆迁时,可以做如下事情,从而对征收从容应对。

一、征收项目开始

(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征收政策

普通人在遇到征收时,应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有助于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虽然一般征收政策中的补偿标准相对来讲都比较低,但只有充分了解征收方的安置政策和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在之后的谈判中掌握主动。

(二)对个人的财产进行预估,保存证据

很多普通人在面临征收的时候都很盲目,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家的资产状况,不清楚应该补偿多少。即便跟征收方谈判,也是无从下手,有的漫天要价,有的干脆等待征收方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公司都是征收方制定和委托的,评估价格普遍较低。这时候,我们就要对自己的土地、房屋基本情况以及装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制作财产及房屋清单,可以让我们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心里有数。

(三)征收方送达的材料要妥善保管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人收到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于补偿结果不满意,于是当着政府的面撕毁。其实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与其撕毁还不如针对补偿决定书积极启动法律程序。

(四)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征收的过程中,我们被征收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唯一可以采取的途径就是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征收项目开始后,被征收人应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专业的律师,针对征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具体指导。防止在征收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并防止征收方强制征收或者违法征收。

二、征收公告已经张贴

(一)固定证据

在看到征收部门在公告栏张贴的征收公告时,我们应当及时进行拍照。因为征收公告中载明了此次征收相关信息,比如征收单位、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固定证据有助于掌握征收的基本信息,便于有后期进行征收项目调查及征收谈判和诉讼。

(二)核对房屋是否在公告范围内

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少批多占的情况。如果您的房屋不在征收公告的四至范围之内,就可以证明此次征收与您无关。如果此时,征收方强迫您进行搬迁,那么就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您可以拒绝搬迁。

(三)调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

征收公告张贴后,即标示着征收项目正式开始了,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对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了,进而可以了解本次征收是否合法。对征收项目合法性的审查有助于掌握征收项目的情况,掌握政府违法点有利于促使政府谈判,这也是被拆迁人掌握主动权的关键。王优银律师也曾提到:补偿款的争取实则为一场博弈,不仅仅是勇气,还有更重要的是智慧。

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积极参与选择评估机构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评估机构的选择应该是和被征收人协商参与的,所以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选择评估机构。

(二)配合入户测量并保留证据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入户测量评估时,会选择消极抵抗,不让拆迁方进门,或者阻止拆迁方入户测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如果不配合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情况即可,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不配合评估人员评估造成评估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误差会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而且抵抗入户评估并不能对提高拆迁补偿有任何帮助。

(三)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评估的过程,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一项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房屋的重置价值、区位补偿价、附属物价值和装修价值,不包括搬家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租赁价值和其他补偿,其中区位补偿价具有极其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评估公司评估不合理的重要因素,也是实践中产生纠纷最多的一项。审查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我们可以从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估价师的资格、评估作业时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估价时点、作出的程序等内容入手,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四、拆迁行政复议和诉讼

对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走的是司法程序;行政复议走的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明显缺乏合理性显失公平的也可以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都要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邹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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