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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接坠楼女子被砸身亡:女子家人有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7-12-13 13:43:26 来源:力量时评

——保安接坠楼女子被砸身亡:到底谁该承担赔偿?

文/马进彪

12月10日,西安市一名女子从11层坠落,正在巡逻的保安李国武看到这一幕后,立即上前去接该女子,但却在瞬间被砸倒,两人双双死亡。12日,记者联系到保安李国武的哥哥李国斌。李国斌称,事发后一直在忙着处理李国武后事,目前仍未联系到坠楼女子家人,后续会和家里商量赔偿问题。至于李国武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需要等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以后,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他的行为再做认定。(北京青年报12月13日)

两条生命瞬间逝去,这的确令人惋惜。但对于处理这位保安的后事来说,却并不仅仅是惋惜的事,因为从他的行为上看,毫无疑问,完全符合人们心目中对见义勇为的认知。尽管从程序上说,这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但无论最终是否能够授予这位保安见义勇为的称号,这都不能改变社会对见义勇为约定俗成的心理认知。

因为在人们心目中,见义勇为是个人优秀品德的自然表现,而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属于事后的社会追认,从出现的先后顺序上说,不管有没有这样的追认,社会都一直就存在着见义勇为的事例。而出现这样的称号,则是社会的进步的表现,但这种进步的出现,晚于见义勇为本身,换言之,在社会还没有这种称号的时候,就早已存在着见义勇为的好人。

因此,人们对这位保安见义勇为的认定,当然希望众盼所归,但即使没有授予这位保安见义勇为的称号,社会也依然承认他的见义勇为。因为人的优秀品德并不是靠任何机构或部门的认定得来的,它先于任何认定标准的存在,而且,在人们的心目中,人的优秀品德只要得到了社会成员的认同,那就是最根本的认定标准。而相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当然是应该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授予也是对社会认同的一次再确认。

因此,对于这位保安的赔偿问题,其实并不应当与是否授予了称号而发生必然关联,更不能将这个赔偿问题捆绑于见义勇为称号,因为这完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事,所以说,这位保安理所应当得到赔偿。但关键的问题是,赔偿的主体应当是谁?显然,从情理上讲,坠楼女子的家人应当有所赔偿,但是,这个家庭也承受着不幸之灾,一家人也处于巨大的悲痛之中,如果让这家人赔偿,显然有背于另一种情理,那就是对这家人的雪上加霜。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坠楼女子的家人既可以做出赔偿,也可以不做出赔偿,这既取决于这个家庭对事件的认知能力,也取决于这个家庭现有的经济能力。而从法律层面来说,既不能强迫这个家庭提高认知能力,也不能强制这个家庭做出经济上力所不及的事。显然,这位保安的哥哥李国斌所说的要让坠楼女子家人做出赔偿的事,是一件充满着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事。

然而,这样的赔偿到底应当从哪来?其实,比较可以确定的会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这座大楼的管理方,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座大楼发生了这样的坠楼事件,本身就说明管理方存在着安全管理漏洞,如果说安全管理都做到位了,那就难以发生这样的事,因此,这座大楼应当做出一定的赔偿,这也会倒逼管理方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漏洞。

另一个方面,就是当地的民政部门应当拿出一定的钱,但这不能称之为赔偿,而应当称之为奖励,因为这位保安的行为符合社会对优秀品德的认同,所以这种“奖励”并不仅仅具有经济上的含义,而更具有对社会优秀品德的认同、倡导和褒扬之义。而明确地给予这样的“奖励”,本身就是社会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有动力,这样才能使社会产生更多正能量。

编辑:new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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