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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消费者高价索赔

时间:2018-03-19 13:15:3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2017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某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在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责令整改的3个月后,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经调查发现,海口有52家超市遇到类似事件,索赔者系同一男子,索赔金额大多从4000至7000元不等。今年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唐某某称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

近些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过当、维权过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999年,因为一支冰淇淋上沾有布头,冰淇淋经销商王某向厂家索赔50万元,经过讨价还价,协商未果,厂家报警。王某最终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之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另一则索赔案却是以定罪告终。李某某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后腹泻,后其发现方便面保质期已过将近一年,遂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显示,该食品的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某某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赔偿。今麦郎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提出450万元的高价赔偿未果,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今麦郎公司报案,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最终以敲诈勒索罪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由于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条文表述仅仅只有“敲诈勒索”四个字,这种概括式表述容易引起适用上的分歧。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以及实行威胁恐吓的手段(客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这一规定仅对商家有约束力而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超过上述规则进行索赔,但消费者可以要求多大数额的赔偿,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消费者的高价索赔行为理当在其权利范围内。至于说商家赔不赔,法院是否支持则是另一回事。

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赔偿的数额规定一个上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假一罚十”的标语,但若经营者愿意,“假一罚百”、“假一罚千”亦不违法。在上述李某某索赔案中,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确受到了侵害,并希望给予有过错的商家以严厉的经济惩罚,加上法律没有限制赔偿数额,所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说服力。

在高价索赔事件中,消费者一般都会以曝光、投诉等方式来“威胁”经营者,以此使得商家妥协。消费者的这一方式是否属于胁迫恐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过程中,基于新闻本身的监督功能,消费者提出向媒体曝光是其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胁迫恐吓。实际上,消费者求助于媒体本身并不违法,这种方式也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恐吓”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商家真的认为索赔者的曝光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完全可以以其他罪名控告消费者,但这与敲诈勒索犯罪已是两回事。

索赔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正当权益,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本是弱者,消费者积极索赔,既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打击制裁侵权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应有的内敛和克制,不宜轻易对高价索赔的消费者施以刑罚。海口这起索赔案警方宜谨慎处理。

编辑:new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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