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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子被强拆后如何维权?

时间:2018-01-18 14:31:59 来源:

案情概览

既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又没有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街道办就联合强拆了被拆迁人的房屋,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圣运律师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今天将为大家进行讲解。

家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四普庄村三组的邹先生,在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套房屋。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上马卜里坪路建设项目,作出(2012)政国土字第2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2014年5月10日,郴州市卜里坪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向邹先生送达关于限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告知邹先生须于2014年5月10日24时之前与该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于5月11日24时之前搬家完毕。逾期不签订协议或不搬家,市、区两级政府将依法依规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2014年5月13日,邹先生的房屋被郴州市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强制拆除,公安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维护秩序。2014年6月3日,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邹先生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15年6月3日,邹先生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郴州市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对其房屋的强拆属行政违法。

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邹先生家的房屋是否是被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拆除的;二、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为证明决定和实施该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邹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他收到过的郴州市卜里坪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限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邹先生2014年5月12日之前签订协议或搬家,逾期不签订协议或不搬家,市、区两级政府将依法依规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邹先生在2014年5月12日之前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搬家,邹先生的房屋于2014年5月13日被强制拆除。

此外,邹先生还提交了描述强拆现场的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法庭借此可以认定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邹先生房屋的行为,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但邹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该三单位被法庭排除。

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在未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邹先生房屋的行为。最终,法庭部分支持了邹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郴州市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没有作出正式的拆除决定,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即对邹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行政违法。

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被告资格,找准追诉的对象非常重要。在实践当中,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强拆现场的安全和秩序,有些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会被征调配合强拆执法行动,主要负责维持秩序的工作,而作出征地决定和拆除的主体仍只是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此外,为了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效果,被拆迁人需要提高证据意识。对强拆过程记录的约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合法权益的效果就越好。

相关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王有银(笔名: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主任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编辑:邹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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