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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移动侵犯知识产权 时隔五年终道歉

时间:2018-12-13 18:50:59 来源:北京商报

12月11日晚10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在官微发布道歉声明称,“我公司的新浪微博‘无限音乐俱乐部-北京V’2013年1月4日发布的1条博文未经许可使用了郭泽龙的2幅漫画作品,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侵犯了郭泽龙对作品的署名权 ,特依据判决连续24小时向郭泽龙公开赔礼道歉”。致歉方署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郭泽龙在新浪微博的账号“小矛”发布一组歪脖子图片;12月21日,“小矛”又发布一组“#歪脖子拯救地球#”图片。2013年1月,北京移动的新浪微博“无限音乐俱乐部-北京V”发布内容为“节后总是没心情干各种事……能抗住”的微博,微博中有一张图片为12月15日“小矛”微博图片(头向右歪),另一张涉案图片为上述图片的“镜像”呈现(头向左歪)。

在此情况下,郭泽龙以北京移动、春腾公司(涉案微博认证主体和运营主体)严重侵犯了自身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并要求春腾公司赔偿自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4.5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经核对,涉案图片为12月15日“小矛”微博图片,同时亦包含在12月21日“小矛”微博图片中,综合两条微博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郭泽龙通过微博作出了“送”的意思表示,故如前所述,本案中北京移动使用该图片的行为未侵犯郭泽龙针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郭泽龙要求北京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系在微博中作为配图展示,并非因使用方式具有特殊性而导致无法署名的情形,因此北京移动在使用涉案图片时未予署名的行为侵犯了郭泽龙享有的署名权,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北京移动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郭泽龙致歉,并赔偿郭泽龙合理开支510元,但驳回郭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郭泽龙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北京移动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郭泽龙负担。

编辑:new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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