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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福恒:法治中国的忠实践行者

时间:2019-05-21 16:59:11 来源:凤凰网http://nb.ifeng.com/a/20190521/7442315_0.shtml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期间,我国法治建设与新中国的成立、发展一同成长,不断发展,地位不断提高,在推动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必经之路,已成为社会共识……。

经过70年的不懈努力和奋斗,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辉煌成就,这其中离不开每一位群众的参与,更离不开每一位法治工作者的艰辛付出。

居福恒,便是其中一位典型代表!

居福恒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律师1986年法律专业毕业,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他为了实现当专职律师的梦想,1995年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33个年头。在执业期间,他曾先后获得“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专业律师”等荣誉称号。2018年1月11日,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列入了“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

居福恒律师从业30余年,面对无数充满挑战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受人之托,终人之事”,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爱戴,树立了新时代律师的新形象。

攻坚不畏难成就经典案例

多年来,居律师严谨的执业态度,深刻的法治理念,结出了累累硕果,其中以《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尤为典型。

该案述说了一位杨先生通过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随后又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新型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等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该仪表的西仪厂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一方面采用欺骗的手法,把杨先生研制成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到国家版权局私下登记在自己单位名下。自三个仪表的计算机驻机软件登记成功,严老板认为西仪厂拥有了该驻机软件的所有权,随即无情地把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杨先生赶出单位。

为了生存,杨先生又到另一家仪表厂任职,并凭借自己研制成的三个驻机软件,为新单位又生产出了三个品种各异的仪表,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随着仪表的不断更新,销售量也不断地扩涨,大有超越西仪厂之势。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西仪厂拥有三个“仪表软件著作权”为由,先后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平生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居律师。居律师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他先到国家版权局查获了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登记的原始材料;又到市工商总局查出了严老板企业的档案;最后还找到了该案的知情人,从中进一步了解到涉案的真实情况。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查清了本案的一个根本问题: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西仪厂严老板的企业成立在后。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不是杨先生和他现在服务的企业侵犯西仪厂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的企业侵犯了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

居律师代理了第一个驻机软件DJYC-91型著作权案,向法院举证了已查获的证据。法院根据居律师的举证,依法对西仪厂的诉求作出了“驳回西仪厂拥有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决;西仪厂不服,提起上诉。终审也据此驳回了西仪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居律师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审理的发展态势,预测余下的两个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也必然胜诉。于是针对西仪厂提起的诉讼,提出了反诉。在《反诉状》中提出:依法确认“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分别承担侵权损失50余万元和5万元”等诉求。

严老板自知理亏,怕余下的两个著作权纠纷案不但会败诉,还有可能因杨先生提起的反诉使已归自已所有的著作权归还给杨先生外,还会有较高的经济赔偿。于是勾兑了法院的个别法官,这些法官为了保护严老板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程序规定,阻制案件向纵深层发展。采取了让西仪厂“重组证据”的办法以迎得时间,达到反败为胜的目的,于是对余下的两个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其理由是:“本案的本诉和反诉都是‘侵权’之诉,然而本案需以反诉人的‘确权’之诉作为依据,‘确权’之诉应另案起诉,故在该作为依据的另案诉讼未果之时,只能‘中止’本案审理。”

几个月过去了,承办法官觉得西仪厂提不出证据,为了能确保西仪厂的利益,于是,一方面站在西仪厂的角度,违法作出了“驳回”了杨先生“反诉”的第二份裁定;一方面私下同意西仪厂撤回二案的起诉。承办法官企图通过剥夺杨先生的反诉权,让还未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知识产权案,顺利地退出诉讼。

居律师认真研究了两份不同裁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向高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第一、杨先生在原审中提出了反诉,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经同意将反诉中的‘确权’部分通过另案起诉来确认诉权。在杨先生另行起诉的‘确权’之诉还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原审法院又怎能出尔反尔再次作出‘驳回’杨先生‘反诉’的裁定?”

“第二、本案既然已经‘中止’了审理,那么本案的审理工作在重新审理的‘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前提下,任何人是不能再次进入审理程序的。这个‘任何人’,不但包括了双方当事人,也包括了承办的法官。本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是‘确权之诉完成之后’。由于确权之诉还没有结果,因此法官是无权超前审理本案,违法作出新的裁定。”

“第三,从本案的事实看,审理本案的法官不但违法进入审理程序,还非法同意了西仪厂‘撤诉’和制作出了‘第二份裁定’。这些行为,显然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明显不相符。从而可见,原审的第二份裁定不但是一份与已认定的事实相违背的裁定,还是一份明显有损反诉人杨先生诉权的违法裁定。”

居律师提出的上述理由,引起了高院的重视。经高院审查,依法撤销了第二份裁定。此时,审理本案的法院和承办法官才对这一案件予以重视,在杨先生另案提起的“确权”之诉胜诉后,审理本案的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秉公审结了两案。

最后结果:其中第二份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即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型的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西仪厂对侵犯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失按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了赔偿;

其中第三份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即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因双方不愿意达成调解协议而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该判决确认: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对西仪厂侵犯杨先生驻机软件著作权作出了赔偿5万元的认定。

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至国家版权局撤销了登记在西仪厂名下的三个软件著作权,并以自已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历经四年八审,最终回归了杨先生的名下。

因居律师对律业敬畏、对代理工作执着,因而能使其代理的案件起死回生。类似的案件已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例如,《陈先生借贷纠纷案》;又如,《香港吴先生劳动报酬纠纷案》等等。

岁月磨砺,德才兼备。居福恒律师凭借其长期积累的民商事、行政诉讼经验,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凡是由他代理的各类案件,例如,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金融借贷、婚姻继承、股权期货以及行政诉讼等,通过他庭上和庭下的努力,几乎皆能使法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十年间,他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实践所学,知行合一,重视案件细节,辩证巧思,精准分析案情;他办案,善于迎难而上,敢于寻找案件突破口,以决堤破案之势,喜迎胜诉的判决。

以身作则匡扶社会正义

“酒香不怕巷子深”,口碑不胫而走。全国各地特别是上海地区的诉讼当事人,为了讨个公道,给个说法,都会通过各种途经找到居福恒律师,请他出任再审、抗诉或者远程视频接访的代理律师。

居律师在30余年的执业经历中,无论是在民事诉讼的婚姻继承、建筑房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还是在商事诉讼的知识产权、建筑房产、金融借贷等领域的案件中,都取得骄人的成绩。

居律师说:“作为一名优秀律师应同时具备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所谓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为人正直、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尊重同行、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认真负责等;所谓业务素质,是指具有完成律师业务的综合能力,包括了主观上的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难而上的心理素质和必备的专业诉讼技巧,例如,具有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等。”

由于居律师执业能站在道德和业务素质两个制高点,所以登高而声远。高度又决定了执业的深度和宽度,这也就奠定了一个优秀律师的基础。几十年来,居律师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案代理,加上他坚韧的个性,已形成了民商案件诉讼独有的代理经验,成就了享誉业内外的不菲业绩。

居律师以“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能帮助人”为执业理念。他办案就是把自已融于案件之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只是委托人的代言人,所以律师的责任就是把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自已的法律思维转换成语言或者文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法律人表达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并让他们依法接受。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不论代理的案件胜负,在庭前、庭上、庭下都要有文字记载,重要的问题还应形成代理意见。总之,通过规范操作,让委托人感受到律师所做的工作,感受到律师的专业代理能力和水平。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委托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委托人对他所聘请的律师逐渐形成满意评价和内心确认——这个律师真不错,以后还得找他。

居律师除了代理法院的一、二审的案件之外,还代理了被称为“后道工序”的法院“民事再审”诉讼和还代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的案件。在代理上述案件时,居律师通常从审判程序、法律适用、裁判范围、主体资格、证据形式、证据内容等不同的视角,找出符合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条件和理由,依法请求上级法院、最高院发回重审或径直改判,或请求上级检察院、最高检提起抗诉。总之,能使一部分已定性的“冤假错案”获得再次审理的机会。各地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途经找到居律师,请他出任案件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实践中,居律师向各级法院递交的民商、行政再审案件,提出的理由和观点有较高的被采纳率,他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框扶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居福恒律师曾多次表示,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他将以独有的代理技巧,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谒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

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居律师表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到实施,再到不断推进,一路走来脉络清晰。呼唤全面法治,呼唤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识。居律师认为,目前,我国从总体上看,已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还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居律师说:“我希望接下来要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希望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多下功夫,努力让法治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居律师表示,作为一名专业民商法诉讼律师,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的维权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起新时期律师队伍的新形象。

居律师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资深律师,他的执业之路,是中国当代律师在法治进程中,践行时代使命、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缩影,他始终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法治中国的建设之路。

编辑: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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