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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浩特:股东投资600万未分红 法人转移近2000万资金

时间:2021-01-19 18:26:21 来源:法治与社会

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有一家样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李志远投入600万取得了该公司30%股权。项目完成后,作为股东,未分到一分钱,600万投资打了水漂,公司近2000万资金却被转移到法人名下其它公司和其它个人名下,股东认为法人的行为涉嫌挪用和非法侵占公司资金。

投资600万取得30%股权

祥云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 2014年3月10日,通过股权转让,李志远成为该公司股东,占比30%,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李志远支付了600万股权转让金,公司法人代表师向明。

样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总共开发了两个项目,总规模达到数亿元,利润也在数千万。做为股东,老李并未得到任何分红。后经查账发现,公司法人、出纳员将公司近2000万资金转出。

该行为作为股东的李志远毫不知情,这些钱有的以借款名义转给其他公司(法人名下其他公司),有的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作为股东,老李认为,公司法人和出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财产。

因沟通未果,李志远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立案理由为师向明涉嫌职务侵占。

法人不分红却将资金转移到自己其他公司

2017年,股东李志远通过祥云公司财务出纳师明珠查询公司财务账目。发现公司法人代表师向明、出纳员师某珠,将公司资金大量转移到法人名下其他公司,其行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

祥云公司法人向自己另外的公司转款1750万

1、2015年11月24日,师向明安排、由师明珠经办,通过包商银行将1750万元转汇给石家庄千祥贸易有限公司,附加信息及用途显示为借款。其中1350万超过三个月后已归还,有400万至今未还。石家庄千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师向明,股东质疑祥云房地产公司400万资金被法人师向明非法侵占。

2、2013年8月14日,师明珠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鄂尔多斯银行转汇给黄春华2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借款,至今未还。

3、2016年4月至8月,以公司名义分向籍新才个人转款5次、共计83万元,汇款单用途显示为借款。法人师向明给出的理由是办事处装修资金,籍新才是包工头。后来调查发现,该笔费用实际是用于师向明妻子用于个人房产装修。

李志远认为,法人师向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转移公司近两千万的资金,没有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师向明将大量资金转移到自己其他公司和用于自己装修,其行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

股东认为法人涉嫌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志远认为,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作为公司股东的李志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向公安局报案。

2018年4月10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以“师向明涉嫌职务侵占”予以立案,并出具《立案告知书》(案件编号A1525020200002018040001)。

公安机关立案后两年八个月之久没有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至此李志远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2020年11月12日作出锡检申控复字【2020】Z5号《答复函》:因法律无明确规定侦查期限,故我院已口头告知公安机关尽快侦结此案。

2020年12月16日控告人李志远接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锡市公(经)撤案字【2020】10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我局办理的师向明涉嫌职务侵占案,因其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非法侵占触犯刑法

李志远认为,样云房地产公司法人、出纳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安机关时隔两年八个月后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及时撤销案件)。

历经两年八个月之久,李志远等来了公安机关一纸“撤销立案告知书”。做为当事人,李志远几乎陷入绝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怎么保护,上千万的损失怎么追回?

李志远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做出解答,撤销案件不等于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链接:

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 的选择幅度,在数额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原链接: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474NT5D.shtml

编辑:雷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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