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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虎星建材堆倒矿渣毁坏林地被判赔60余万生态修复费

时间:2021-03-16 22:14:59 来源:中国网

四川省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蒲家沟流域堆倒矿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3122.89元,资金用途为异地补植复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近日,四川一建材企业因破坏生态环境被起诉后重罚。

3月12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虎星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广元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查,虎星公司的问题在于篡改林地面积,并持篡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在后续采矿生产中,虎星公司又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超占林地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损毁,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虎星公司将采矿产生的矿渣堆倒至属于嘉陵江流域一级支流的蒲家沟流域,致使河道植被生长、雨季行洪以及流域水质受到影响。据此,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本案系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元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原则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内容,强调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要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

本案被告虎星公司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造成被占林地山体结构严重破坏、林地被毁,部分林地表层被完全剥离,表层土壤裸露,失去植被防冲固土能力,林地水源涵养能力、空气净化作用丧失,该区域森林保持水土的生态效能降低。

经鉴定,被占林地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只能实行异地补植修复,其修复费用为603122.89元。被告虎星公司当庭表示服判并立即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余万元(扣除被告前期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功能损失费20万后,现场支付了40万余元)。

据悉,为实现修复资金效用最大化,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前期已与该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并经过调研走访,初步确定把案涉修复资金用于利州区三堆镇龙池村古树公园的生态修复,以期通过参与古树公园的修复,达到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带动当地旅游发展的多重功效。(沈 俊)

编辑: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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