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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当事人刘效明寻求法律正义

时间:2024-04-26 18:18:41 来源:百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7297833293037698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金安小区的金安大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刘效明,一位68届初中毕业生,通过投稿向公众揭露了他在房产交易中遭遇的不公待遇,并表达了对法律正义的渴望。

案件背景

刘效明是一位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的退休职工。2019年2月26日,他与王丹、王鹏(买方王继芬的儿子与媳妇)在芜湖格家房产中介的陪同下,察看了刘效明位于金安大厦东四楼的房屋,并约定次日签约。次日,三方在确认房屋交易无风险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交易过程

由于买方资金问题,双方约定在5月份资金到位后再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买方请求卖方提供房价优惠并提前交付房屋,刘效明同意了这些请求,并承担了额外的中介费和过户税费。2019年4月2日,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受理了双方产权变更申请,因买方资金不到位无法实行房屋买卖资金监管,双方在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的监督下签署了《存量房交易资金免监管声明》,自愿承担房屋交易中所出现的“卖房款不能收回”和“产权不能过户”的风险。

纠纷起始

2019年5月,因为金安小区集体变更房产土地性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暂缓办理过户。此刻刘效明在争取尽快过户,而买方却向其索取10年无偿使用房屋,刘效明未同意。随后,买方起诉刘效明“诈骗”,且买方未能提供违约证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对买方没能提供卖方违约证据予以立案,并无视买方未遵守《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履约程序,没有付清房款违约在先和卖方提供的2016年6月渉案房屋过户完税发票、产权证和2019年4月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申请已被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受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受“限制转让”亊实,刻意抹煞卖方提供的证据效力,以涉案房屋“限制转让”为由,判处卖方归还买方30万元定金并赔付其15万元违约金。刘效明不服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院,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执行与申诉

在执行过程中,刘效明的居所和养老金账户被查封,且被错误地公布为“执行失信人”。刘效明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改正并让买方归还涉案房厔,但未得到法院的回复。他随后向芜湖市中院递交再审申请,被逾期不复。2021年10月18日,刘效明向安徽省高院提起民事申诉,但最终被驳回。

连续诉讼

从2019年2月27日到2021年12月30日渉案旁屋掌握在买方手中。

2021.10.8的诉讼中,刘效明要求买方归还涉案房屋并赔付租金,因买方撒谎已在2019年5月间就已归还,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买方的虚假陈述未作质证,反而在卖方已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强行以卖方不能提供买方不归还渉案房屋的证据为由,判处卖方败诉。

2022.6.2刘效明还要求买方赔偿涉案房屋内丢失的8台空调,虽然有关空调丢失的证据《证明》已经市中院质证属实,但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却以卖方不能提供空调的品牌和价格但败诉。

社会反响

刘效明在投稿中表达了对法官的不满,认为他们不顾明显的事实,对买方的不当行为视而不见,而对他本人则进行了不公正的打压。他希望通过舆论监督来匡扶社会生态,并恢复他的合法权益。

证据与申诉

刘效明提供了包括房屋产权证、缴税发票、过户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钥匙交接凭据、房屋交接水电煤气抄表数字、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资金免监管声明、执行异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开锁师傅和第三人签认的证明等证据,以支持他的申诉。

本案由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李国柱代理,他也对审判结果不服,多次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没有结果。

结语

刘效明的案件反映了在房产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他的经历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程序的关注。目前,刘效明仍在寻求法律途径,以期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编辑: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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